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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的通报
2008-04-01 15:34  文章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内政商建字[2008] 174号

各盟市商务局: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办法》要求,对辖区内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了备案申请,我厅受理后及时将企业备案信息录入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向商务部报送了相关情况。现将全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 备案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2008年3月,全区已登记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17家,其中:呼和浩特市3家,包头市2家,呼伦贝尔市1家,兴安盟1家,通辽市1家,赤峰市2家,锡盟1家,乌兰察布市1家,鄂尔多斯市1家,巴彦淖尔市1家,乌海市2家,满洲里市1家。二手车经销企业10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17家(详见附件)。
二、 进一步做好备案工作的要求
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是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盟市商务局要积极与当地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沟通和配合,按照《办法》要求,对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已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其他二手车经营主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变更,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使备案工作真正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依法经营企业利益的作用。

附件1 已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列表
附件2 已备案二手车经销企业列表
附件3 呼和浩特市旭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商业 二手车 通报
抄 送: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自治区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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